㈡基本原则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原则。依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在编制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过程中,应当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作为编制规划的重要基础。
2、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遵循自然规律,根据海岸资源的综合价值,再生能力和海洋环境的承载力等自然属性,以及海岸利用现状,用海需求等社会属性,确定岸段的基本功能,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科学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
3、因地制宜和最佳利用原则。根据福建海岸带自然资源条件、海洋环境状况、地理区位、开发利用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国家和福建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划定不同基本功能的岸段,实现海岸资源的节约、集约和最优化开发利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4、统一和协调原则。统筹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利益关系,同时综合考虑交通、旅游、渔业、临港工业等行业规划对海岸利用需求,统筹协调海岸带陆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与海域统筹协调海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开发利用。
5、科学性和前瞻性原则。规划应建立在扎实的资料基础、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评价工作之上,并充分考虑未来科学技术水平、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各行业用海的需求方向,体现对海域保护与利用的前瞻意识,保障海洋经济建设用海的迫切需求。
三、规划范围
㈠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仅对大陆海岸进行规划,对乡以下海岛海岸暂不规划。基本功能岸段的长度应主要依据自然地理单元确定,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基本功能岸段的宽度为自海岸线(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修测岸线)起,至满足岸段的基本功能需要的距离止,向海应有一定的宽度。
㈡划分基本功能岸段
根据国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基本功能岸段划分为8个类型:
1、建设岸段。指适合建设用填海和围海(港口建设除外)的岸段,包括城镇、临海工业、公共和基础设施的岸段。
2、围垦岸段。指适合填海形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岸段。
3、港口岸段。指适合港口建设的岸段,包括码头、防波堤、港池、航道、仓储等建设的岸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