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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7、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8、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资料。

  (二)开业申请(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开业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来源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4、股东大会决议。

  5、股东责任承诺书。

  至少包括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公司章程草案。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8、股东基本情况材料。按筹建申请有关要求办理。

  9、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公司业务操作规程。

  11、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2、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非自然人股东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1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以及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材料。

  15、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

  16、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资料。

  四、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须符合本意见关于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条件,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

  除按设立担保公司要求提交文件、材料外,还需提交公司法人执照复印件、信用记录报告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及当期审计报告(今年以来设立的公司只需提供当期审计报告),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同意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否则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五、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我省的《暂行办法》颁布后,担保公司的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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