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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2、市州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3、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市州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

  (二)开业申请

  1、担保公司筹备组应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市州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申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审定。

  2、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开业条件的,省政府金融办对申请人行文批复;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批复或不予许可的意见一并抄送市州及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

  3、获准开业的担保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复原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4、获准正式设立的担保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挂牌营业的,需在期限日满前10个工作日向省政府金融办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允许延期开业,但延期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否则取消其设立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筹建申请

  1、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来源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草案。

  至少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至少包括股东名册、法人股东经工商部门或相关登记机关年检后的法人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6、股东持续出资能力的基本情况资料。

  非自然人股东提供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情况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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