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省内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担保公司股东应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全部为自有资金并出具股东责任承诺,以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要求
1、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2、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了任职资格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省政府金融办按照上述条件予以认定。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颁布后,按照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四)股东要求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企业法人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其他组织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应依法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自然人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要求
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
本意见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设立程序
(一)筹建申请
1、申请人应成立筹备组,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向市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