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金发〔2010〕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0号)精神,为了落实地方政府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下称“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政府金融办”)根据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颁发的2010年第3号令的要求,正在起草《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考虑到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制度尚未颁布,以及我省制定的《暂行办法》出台需要一段时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就目前我省担保公司设立及经营业务资格审批等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条件
(一)风险防范和处置要求
设立担保公司,除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外,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须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金融办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及处置责任的承诺,并报市州政府备案;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须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市州政府向省政府金融办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及处置的承诺。
(二)资本金要求
1、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