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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向被举报人或第三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举报投诉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举报投诉事项,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登记表

  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

  顺序号:                      编号:长食药监  受[   ]  号

举报投诉方式

来访□ 电话□ 传真□ 来信□ 电子邮件□ 有关部门移交□ 其他□

举报投诉类型

匿名□ 署名□ 举报□ 投诉□ 尚不确定□

举报投诉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举报投诉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民族: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或住址):

被举报投诉人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举报投诉内容:

提供相关证据情况:有□(详细说明),无□

证据提供人(签名):           经办执法人员(签名):

初步及拟处理意见(如不予受理注明理由):

         

                  经办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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