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向被举报人或第三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举报投诉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举报投诉事项,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登记表
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
顺序号: 编号:长食药监 受[ ] 号
举报投诉方式
| 来访□ 电话□ 传真□ 来信□ 电子邮件□ 有关部门移交□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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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类型
| 匿名□ 署名□ 举报□ 投诉□ 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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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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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人
|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民族: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或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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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投诉人
|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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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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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证据情况:有□(详细说明),无□
证据提供人(签名): 经办执法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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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及拟处理意见(如不予受理注明理由):
经办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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