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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的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由市局调查处理的由市局直接回复;移交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调查处理的,由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回复并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特殊情况的可由市局接到县市局书面报告后直接回复。

  第二十二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在举报投诉受理之日起,对未在7日、60日之内办结的事项进行提醒、催办,以便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接待处理投诉举报时,如举报人举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经核实定性为假药,且能出具真实合法票据的,可由本局先行退回货款。

第五章 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交窗口人员存档,并依照《长沙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举报投诉,应在档案中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归入举报投诉案卷,如需归入行政处罚案卷,则须保存复印件,注明原件所在案卷编号。

  第二十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应加强对举报投诉档案的管理,可以建立有关数据库,保存有关电子文档,便于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稽查支队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度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完成总结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负责受理、接待、调查、处理和答复的执法人员应按本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文明礼貌接待举报投诉人员,妥善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举报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执法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是否受理、处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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