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样品的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样品发票等有效凭证,以便由该样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确认。
(四)已拆封的密封包装的样品或未经确认的样品、自制食品一般不做检验。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稽查支队负责人应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执法人员如发现举报投诉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原则上以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为线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的收集,注重法律程序。必要时可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制订书面调查方案,并可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第十六条 负责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展开现场调查工作,7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处情况。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但已到达现场展开调查的,应将本次现场调查工作完成,然后将有关材料一并移交或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中的新闻报道,执行市委宣传部门新闻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查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对调查情况作详细记录,举报投诉调查终结。对在短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建议,由稽查支队负责人审批后作中止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存。执法人员发现新的有价值的线索,或举报投诉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的线索,可经稽查支队负责人审批后恢复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待举报投诉事项,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出具举报投诉调查终结报告,经稽查支队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交窗口受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四章 回 复
第二十条 对待举报投诉事项,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在调查处理终结后2个工作日内向有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反馈或书面告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