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稽查支队统一承办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工作,具体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移交、移送、回复工作。
相关业务处室协助和配合稽查支队对举报投诉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查处应本着依法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回避:
(一)是本举报投诉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举报投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举报投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投诉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七条 在举报投诉查处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第八条 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不影响或替代对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它举报投诉和突发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事件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设立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安排指定窗口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接待、受理、答复和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投诉信箱。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不受理下列食品药品举报投诉: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受理或处理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的。
(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二条 受理审核
(一)受理窗口应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举报投诉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管理与受理,并做好接待、登记、转交、提醒和催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