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的通知
(长食药监[2010]27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队、中心):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经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查处回复工作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信访条例》、《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走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对涉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依法处理的诉求。
查处回复仅针对署名方式的举报投诉;匿名举报投诉的,应当组织查处。
新闻媒体或网络信息反映的涉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也应作为举报投诉的来源。
第三条 凡涉及餐饮、化妆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方面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回复工作适应本制度。
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由政策法规处或纪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受理,不属本制度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