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隐匿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以四万元(不含)以上七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以七万元(不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以采购金额6‰(不含)以上8‰(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吊销营业执照,处以采购金额8‰(不含)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万元以上六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