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
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
十六条: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经责令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主动纠正了大部或全部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责令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纠正了部分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不含)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不含)以上三十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
二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指标,或者暂停开发县资格、取消省开发县资格:
(一)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挤占、挪用、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或者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的。
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财政资金,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财政资金的,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20%(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财政资金,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退回骗取的大部分财政资金的,减轻了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20%(不含)以上30%(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30%(不含)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