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七千元(不含)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百零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不含)以上三十万元(含)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百零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百零四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五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五万元(不含)以上十二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司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十二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属初犯或受人胁迫,或者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或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上3.5倍(含)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5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十五、《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初次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或者已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经责令积极改正,减轻了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经责令拒不改正,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2倍(不含)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