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三十九条行为之一,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三十九条行为之一,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不含)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三十九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九、《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对企业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对企业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六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对企业可处六万元(不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十、《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
企业财务通则》第
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企业财务通则》第
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倍(不含)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四千元(不含)以上七千元(含)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