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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及时采取挽救措施,避免了上述资料大部或全部毁损的。

  处罚基准: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不含)以上六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采取挽救措施,导致上述资料大部或全部毁损,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通报。可对单位并处六万元(不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

  (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三)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二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万元(不含)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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