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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创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对全市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的,或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创建工作的各类考核评比中成绩排名落后,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需要问责的;

  (八)在创建工作中,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创建工作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问责:

  (一)组织工作混乱,直接影响和妨碍市创建工作开展的;

  (二)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或指使、授意、纵容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构要求纠正、整改的意见和建议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文明形象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及时纠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文明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问责方式

  在创建工作中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1)黄牌警告;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教育;

  (3)通报批评;

  (4)效能告诫;

  (5)停职检查;

  (6)免职或建议免职;

  (7)给予行政处分。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在创建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专业督查组、有关职能部门移送,市创建督查组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 在全国创建工作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考核评比排名落后的,可以进行问责,对需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委提交正式移送情况函和相关事实材料,交创建督查组问责。具体问责情形和方式:以当年度城市管理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排名为准,第一次排名在末位(成绩<80分,下同)的,对直接责任人黄牌警告;第二次排名在末位的,对直接责任人效能告诫,同时对分管领导黄牌警告;第三次排名末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或建议免职处分,同时对分管领导效能告诫,对主要领导黄牌警告;第四次排名末位的,给予分管领导免职或建议免职处分,对主要领导效能告诫;第五次排名末位的,给予主要领导免职或建议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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