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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创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创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创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南昌市创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创建工作(包括城市管理工作,下同)部署,强化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创建工作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城市创建工作及城市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被问责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影响创建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和方式

  第四条 各级创建职能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在创建工作中,上级指令、政令执行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创建工作部署,未能完成市分配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导致创建工作丢分,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二)在创建工作中,工作举措不力,相关人员不尽责任,虚于应付,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落后、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牵头单位不负责,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等,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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