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对被审查的标准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可向被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和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
(三)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标准审查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签字结论上签字;
(四)其他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标准化专家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标准审查规定的内容、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组织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四)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六)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建立入库专家的业绩档案,对专家参与相关标准化活动情况实施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对入库专家实行A、B、C类管理。A类专家可以担任本办法中有关标准化活动的政策咨询顾问,B类专家可以担任本办法中标准评审活动的组长,C类专家可以担任本办法中标准评审活动的成员。
(一)A类专家的评选条件如下: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3.具有15年以上标准化管理工作经验;
4.工作责任心强,熟练掌握标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行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熟悉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B类专家的评选条件如下: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15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或标准化管理工作经历、20次以上标准化评审工作经历和15次以上评审组组长经历,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项以上;
4.工作严谨细致、责任心强、评审质量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述能力;
5.熟练掌握标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标准评审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6.无不良评审记录或违规记录。
(三)除A、B类专家外的专家为C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