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向市直有关部门、市内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技术机构、重点企业下发推(自)荐标准化专家通知;
(二)推(自)荐入库的专家由推荐单位或自荐者填写“重庆市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推(自)荐表”;
(三)推(自)荐专家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有关部门;
(四)推(自)荐专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将推(自)荐入库的专家材料报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五)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对推(自)荐专家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后,报市质监局批准。
(六)市质监局根据批准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对于新兴产业,或具备主要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项,具有15年以上标准化管理工作经验等条件之一的特需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市质监局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由专家办公室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八条 标准化专家的义务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为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建设标准大市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重庆市标准大市建设规划》的评审咨询工作;
(四)参与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评审、验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确认,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评审等工作;
(五)参与市质监局组织或承办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审查工作;
(六)参与国家、市科技计划支持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的评审工作;
(七)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贯、国际国内交流和研讨活动;
(八)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建立国内快速反应体系的总体规划和措施提供咨询意见;
(九)专家在参与相关标准化活动中,应按规定保守秘密,有利益关联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十)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标准化专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