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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五、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凭建筑工程安监部门安全施工统计报表或安全情况证明及工伤保险收支情况,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8%;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5%。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沙市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智能IC卡管理,并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查询端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务工人员智能卡信息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

  七、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含工程竣工后责任保修期)。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责任保修期的合同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至保修期止。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对所有新建项目均应查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在审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未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视为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于48小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应于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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