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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完善导游执业保障制度。完善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导游薪酬制度,旅行社负责管理本单位专职导游,并依法为专职导游办理用工手续、确定基本工资收入,承担各项社会保障。导游服务机构负责社会化管理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定聘用合同的见证和备案,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旅游区(点)等用人单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保底工资,对带团导游发给带团补贴等导游服务费。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导游交纳各类保险,市旅游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完善导游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旅行社、旅游区(点)等用工单位应为专职导游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聘用社会兼职导游可根据聘用时间为其按年、月或“一团一保”的形式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切实维护和保障导游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抓实导游队伍教育培训
  (一)注重教育引导。以“体现个人素质、推介旅游资源、展示城市魅力”为主题,强化导游思想教育。持续开展微笑服务、贴心服务、细微服务等系列活动,按照行业标准完善导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个性化、特色化服务水平,形成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热心服务、乐于奉献的良好风尚,促进导游自觉成为城市文明大使和形象大使。
  (二)强化技能培训。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建立完善导游培训机构,制定导游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导游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年审培训,导游年度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6小时。导游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考评等列入考核指标,作为旅行社业务评优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导游专题培训班,扩大免费培训规模,及时组织导游到新开发景区进行学习培训,组织优秀导游交流培训。鼓励导游申请报考中高级技术职称,对取得中、高级职称的导游,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逐步提升导游队伍中、高级职称及外语导游的比例。
  (三)坚持典型带动。加大导游评比选拔交流平台建设,组织品牌导游、明星导游、优秀导游等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和导游职业技能大赛。两年选拔一次金牌、银牌等品牌导游,并享受政府导游人才特殊津贴。品牌导游不实行终身制。此外,还将为品牌导游在苏州旅游网开辟“品牌导游博客”和“品牌导游工作室”等平台,接受全市导游人员业务咨询,传授经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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