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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海沧区海沧-东孚和新阳-东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海沧区海沧-东孚和新阳-东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10〕2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核海沧-东孚、新阳-东孚两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核定协议书的请示》(厦府〔2010〕2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厦门市海沧区海沧一东孚和新阳-东孚2条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即日生效,原《厦门市海沧区海沧镇人民政府与东孚镇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同时废止。

  请你市及有关辖区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加强界线管理,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并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核定后的行政区域界线成果资料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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