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重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处工作,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逐步增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力度。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民事调解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四、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在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活动。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规定。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深化检务督察工作,及时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规执法和违法办案的行为。要规范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依法行使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对侦查机关提请的复议、复核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五、侦查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需要侦查机关提供具体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者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检察机关监督后立案的案件超过六个月未结的,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原因。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于三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书面监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
六、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对刑事公诉案件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公诉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换押的相关规定。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或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