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制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评选活动,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县城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城镇建城区路面平整,硬化率≥95%,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新建、改建道路实行雨污分离,无堵塞现象。
2.环卫基础设施完善,垃圾中转站、收集点、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3.有专业清扫保洁队伍,主要街道清扫保洁不少于12小时,其他街道不少于8小时;机械化清扫和高压冲洗率≥15%。建城区内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运输车辆车体完好整洁,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4.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5.落实卫生责任制,建成区容貌美观有序,建筑物立面整洁、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车辆规范停放,门前“三包”落实到位。
6.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设立活禽独立销售区域。市场基础设施、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7.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2米,工地出入口硬化并有车辆清洗设施,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乱倒现象,有建筑垃圾处置场。
8.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9.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m2。建城区亮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95%。广告牌匾设置规范。
10.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
四、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独立,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近三年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应急经费、设备和人员,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3.水环境功能区达到省市相关规定或目标责任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到100%。
5.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
6.严格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