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食品安全
1.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形成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管理体系。制订食品安全中长期工作规划。
2.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资料齐全。
3.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年度整治方案并落实。
4.开展农副产品污染物监测和控制,农副市场设有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严禁检测超标的农副产品上市销售。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持有效证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查验记录、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有卫生操作规程,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6.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7.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卫生监管范围,持有效证照。政府对流动食品摊点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制品种。取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8.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掌握相关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五病”调离率100%。
9.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制订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上岗。
10.城市实行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厂)点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八、传染病防治
1.市、区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2.各级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健全,针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应急队伍健全。120绿色急救通道畅通,能快速、有效处置和转运传染病患者。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范。
4.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按期完成国家和省、市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5.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和控制院内感染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6.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