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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通知


  3.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路面平整,两侧建筑物立面整洁,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居民阳台无乱堆杂物、乱挂衣物等现象,屋顶绿化美化。沿街单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配置符合标准要求。建成区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乱搭乱建,无垃圾渣土裸露和违章饲养禽畜现象。城市道路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98%。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机动车辆停放场建设规划,停车场建设满足停放需要。

  5.城市环境干净整洁,落实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6.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7.环卫工人队伍稳定,数量满足需要,待遇不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8.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利用,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建立废旧电池等特种垃圾收集、处理系统。

  9.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10.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农副产品市场做到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经营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亮证经营;活禽销售设立独立区域,隔离屠宰,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有短期计划,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良好。

  1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12.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管制制度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绿化品位高,单位、社区庭院绿化、美化良好。花园式、园林式单位数量逐年增加。古树名木建档立卡,保护措施到位,长势良好。

  13.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1.近三年城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应急经费、设备和人员,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到100%。

  3.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0%以上。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设区城市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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