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通知
(陕政发〔2010〕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创建卫生城市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市、县联创,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
2.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3.市、区爱卫办行政列编,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人员(市级行政人员5人以上)、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和各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和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卫生先进单位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6.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健康教育
1.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落实,能够承担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职责,全市三级网络健全并发挥作用。
2.中、小学校按照
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得分≥85分,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教活动。
3.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向病人及其亲属以及居民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街道办事处、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0%,基本技能掌握率≥60%。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等方面的健教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有健康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开设曝光栏目,对创卫工作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7.机场、车站、广场等主要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卫生科普宣传栏。
8.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评选活动,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市、区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