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待国家和省对该事项的许可条件、操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的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设立审批”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并且已由省政府决定委托下放县(市)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请有关部门待国家和省对该事项的许可条件、操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后组织实施。
二、委托(下放)司法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原则和要求
我厅业务部门要处理好指导、监督和放权的关系,杜绝“放而不管”和“管而不放”两种不良倾向,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出发,加强监督、检查。我厅委托(下放)所列5项行政管理权限,业务管理部门要实现管理职能积极稳妥的交接,对有关业务不再进行具体的行政事务管理,但要继续做好对口指导管理工作,对上报的备案材料,应注意掌握备案和核准的区别,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各市、县(区)司法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权委托(下放)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等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的规章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能,确保委托(下放)管理职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其责任主体仍为我厅,各市司法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我厅备案。执法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三、行政管理权委托(下放)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8月8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粤司〔2003〕25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的通知》(粤司办〔2004〕91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司办〔2006〕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