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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稽核比对结果的下载、清分市局信息中心每月从省局FTP下载广州市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导入CTAIS按纳税人进行清分。

  (三)稽核比对结果的导出征收前台通过CTAIS查询并导出稽核相符清单,同时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后交给纳税人。

  (四)申报抵扣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返回的稽核比对相符信息后,将其导入到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生成当期申报表申报抵扣。

  四、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九条规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应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

  1.在领购发票前,除准备好正常的购票资料外,还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设备打印上次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情况统计表》(代替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1式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持《销项情况统计表》和当月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多缴税款余额台账》(见附件3,以下简称《台账》)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核定并缴交预缴税款。

  3.到验旧岗位进行发票验旧。

  4.到发票发售岗位领购专用发票。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纳税申报的操作预缴税款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手工输入当期预缴税额。

  五、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十条及《通知》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若仍有余额的还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如果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拟采用抵减税款的预缴方法,必须在辅导期第1次需要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时填写《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申请表》(见附件4)并加盖纳税企业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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