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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五)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近两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此外,对于掌握产业发展核心关键技术,发展潜力大、产品市场前景好、近三年新设立、发展规模和财务指标暂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中小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或拥有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在建项目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经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个案专门研究。
  五、组织与管理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采用省市联手的方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各地市经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配合实施。
  (一)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材料。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申请材料。
  2.初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检查申请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申请材料不合规定或缺少内容的,予以退回或通知补正。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选150家企业入选骨干企业培育企业。
  3.现场审核。从入选的150家骨干企业培育企业中,分行业按比例再优选出60家企业,作为2010年骨干企业候选企业进入现场审核。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4.公示。根据现场审核结果,优选50家企业进入骨干企业公示名单,其余100家企业进入培育企业公示名单,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没有异议的,即向企业授予“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或“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资格,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
  (1)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报表;
  (3) 企业拥有或享有独占权的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R&D机构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5)企业人员花名册(超过100人的企业,只列科技人员及专职R&D人员);
  (6)其他反映企业某方面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新产品鉴定证书、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列入省部级以上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牵头起草的行业以上标准、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
  1.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2.100家新兴产业培育企业一年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统一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的优先顺序,分行业按比例,2011年评出30家优秀企业授予骨干企业,同时受理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申请,按规定程序补充30家培育企业。重复以上程序,2012年再认定20家骨干企业,20家培育企业。2012年以后,保持100家骨干企业,100家培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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