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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各应急救援队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各级人民政府每两年要组织一次跨地区、多部门、多险种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可采取情景模拟、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本着整合资源、节约资金的原则,逐步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可依托公安消防培训基地组织训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可利用培训基地或区、县民兵训练基地组织训练。
  第二十四条 各应急救援队要针对担负或可能担负的应急救援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结合训练、演练以及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清重大意义,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运行机制,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与驻津部队、武警部队的应急协同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聘用、志愿者招募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要确保人员足额满编,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调整因年龄、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队员出队,及时补充新队员入队。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应急救援队伍数量和规模,制定相关政策。要将综合应急救援队和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应急救援队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补助、牵头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应急救援任务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队伍牵头组建单位须将财政资金购置的应急救援装备纳入资产管理,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含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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