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由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依托基层企事业单位在社区、企业、学校组建。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牵头组建单位负责日常建设、训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遂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调动和使用。
第十五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市应急救援队伍总指挥,负责全市各类应急救援队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指挥长分别由牵头组建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按照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命令,分别组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实施救援行动。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总协调人。
第十六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由市公安消防总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总队长、政委,在市公安消防总队加挂"天津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牌子。各区县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由各区县公安消防支(大)队军政主官担任支队长(大队长)、政委(教导员),在各区县公安消防支(大)队加挂"天津市XX区(县)综合应急救援支(大)队"牌子。
第十七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要按照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情况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预警信息后,相关应急救援队按预警级别要求迅速集结人员,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九条 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命令后,相关应急救援队立即组织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条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要及时清点人员、装备,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要求撤离现场。要认真总结、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行动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训练演练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的牵头组建单位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工作负总责。要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分类组织、分层实施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市专业应急救援队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