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专业应急救援队是某一特定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基本力量。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第八条 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击力量。主要承担本市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止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第九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辅助力量。主要承担日常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遇灾时积极采取自救互救及辅助救援行动。
第三章 力量编成
第十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由市人民政府组建,重点依托市公安消防总队,融合市有关部门或行业专业技术力量,形成由抢险救援队、安全监管组、工程抢修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交通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气象保障组、专家组等"一队八组"组成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队伍编成不少于2600人。
(一)抢险救援队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组建,按照最大出动量,队伍编成不少于2000人。
(二)安全监管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
(三)工程抢修组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150人。
(四)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80人。
(五)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120人。
(六)电力保障组由市电力公司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
(七)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
(八)气象保障组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0人。
(九)专家组由市公安消防总队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市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全市共组建16支约4万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
(一)防汛抢险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1550人。主要任务是对所辖工程进行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以及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二)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0人。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