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以部门、行业、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专兼结合,立足实际、资源整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形成我市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 到2013年,市和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建制,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有序,全市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我市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市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市专业应急救援队,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组成。
第六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骨干力量。主要承担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质、地震、森林火灾和风暴潮、台风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