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架空电线、通信线等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危及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的安全;
(四)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五)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六)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八)系留气球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施放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收球、放气等相应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使用气球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聘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