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六)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和界线。
(七)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布局等内容。
(八)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各城市需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作为报送省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政府办公厅将报请省政府请求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并函复省政府办公厅。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三)省政府同意修改规划后,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