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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六)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和界线。

  (七)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布局等内容。

  (八)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各城市需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作为报送省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政府办公厅将报请省政府请求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并函复省政府办公厅。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三)省政府同意修改规划后,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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