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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燃气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进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市、区编制和实施相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进步发展规划。

  (三)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大型户外广告、灯杆广告、供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的管理;组织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实施相关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城市道路照明、主次干道(含桥梁)、主次干道的市政挡土墙(含护坡)、主次干道的市政排水(含泵房)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指导各市、区及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区供水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市区供水水质、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指导各市、区供水行业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并监督实施市区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的调价方案,监督和管理市区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的收费价格。

  (七)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各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统一管理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伍的执法文书和着装。

  (九)负责市区市政设施档案管理及各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的统计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调研、接待、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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