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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燃气管理(不含燃气工程建设)的职责,以及指导各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会分局的职能、编制和人员分别划入蓬江、江海、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会分局。将蓬江、江海、新会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交由各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将蓬江、江海两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含河道、公厕)的日常管理业务,城市支路、街坊路(含桥涵、原村改居小泵房)及其附属市政设施(不含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经营性临时占用城市主次干道、特殊车辆在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上行驶的管理等职责,交由蓬江、江海两区负责。

  (七)加强各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管理。

  (八)加强对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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