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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0〕17号)


有关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环保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财政部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40号)、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建二〔201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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