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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临时营业执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买卖、出租、转让、伪造临时营业执照;

  (二)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违禁烟花爆竹及市政府限放的品种;

  (三)严禁从事二级批发经营活动;

  (四)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设摊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五)严禁超越规定的经营时限。

  第九条 临时零售点应当亮照(证)经营,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查验进货票证等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无照或超范围经营;

  (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爆竹;

  (三)销售包装标志不全的烟花爆竹;

  (四)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烟花爆竹;

  (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六)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

  (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

  (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九)其他违反工商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涉及异地的案件线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严防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入异地市场。

  第十三条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安监、公安、质检、城建、供销社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增强共同打击取缔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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