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沈工商发〔2009〕197号)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必须依照本规定取得《临时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是指由单个或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和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为主的产品。“爆竹”是指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四条 《临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印制,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临时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经营烟花爆竹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四)城建部门核发的城镇占道许可证明
(五)《安全销售烟花爆竹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