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沈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专、精、特、新”项目等。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优先考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财政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贴息方式。
第六条 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小企业创业基地,当年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