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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将环境保护一体化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基础,优先推进,确保珠三角经济一体化有序、持续推进。探索实行重大决策、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大力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作为重大决策制定的基本依据,确定区域开发和重大建设活动的环境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地区、未按规定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水体污染严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流域、排水管网不配套且城市污水负荷率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信息,推进公众参与综合决策,保障公众对综合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二)设立实施本规划专责工作组。

  在省实施《规划纲要》领导小组的框架下,设立实施本规划专责工作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珠三角九市分管副市长、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由该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强化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不断提高环保考核在地方政绩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对关键环保目标指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完善各级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评估机制,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各种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制度措施,主动作为,大力调控,建立强势环境政府。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区域环境合作机制。

  充分发挥本规划专责工作组、联席会议制度、城市联盟、产业联盟、区域行业组织、民间组织等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区域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评估,实现珠三角环境信息互通共享、防治重点协同一致、治理行动同步推进、技术措施吻合匹配、实施效应最大最优,探索具有珠三角特色的区域环境保护新道路。

  在三个经济圈建设合作框架下,深化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的环保合作。签订环保合作协议,建立环保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城市之间环保规划的衔接,加强城市间环境应急预警联动,加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协调,联合开展城市圈的水源保护,集中解决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突出环境问题。

十、探索建立先行先试环境政策法规体系,持续综合推进一体化



  不断完善环保法规,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的驱动作用,拓展环保投融资渠道,建立开放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综合推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环保一体化更上一层楼,为全国环境保护创造新鲜经验。

  (一)完善环境法规。

  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保障社会享有的环境权益。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修订《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制定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等环境法规、规章,为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创新区域环境经济政策。

  建立跨界断面水质管理的补偿与赔偿政策。对跨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目标或规划目标的,按照“类别差距越大赔偿额度越大,污染越重赔偿额度越大”和“地表水有偿使用功能”原则,污染方向受污染方支付赔偿金,优于水质目标的,由受益方向保护方给予补偿,并向社会公布。在深惠淡水河、深莞观澜河(石马河)以及广佛内河涌等河流开展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率先在火电等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选择重污染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建立排污量核定系统,构建排污交易管理平台,设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中心。

  理顺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努力形成资源使用价格、环境损害价格、污染物处置价格和环境服务价格“四位一体”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加快推进矿产、电、油、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改革,建立能够反映能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等完全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深化差别电价政策,加大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认真贯彻国家脱硫加价政策,加强脱硫设施运行和电价管理,对脱硫效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严格按要求扣减脱硫电价;推动出台脱硝电价政策。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研究建立污泥处置价格机制。适时提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排污收费标准。全面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研究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绿色贸易等环境经济政策,开展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水泥、造纸、漂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

  (三)完善区域环保投入机制。

  推动建立珠三角环保专项资金。积极探索由省和各市共同建立珠三角环保(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统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推进珠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省的实施本规划专责小组成立后,将按照“协商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资金支出的具体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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