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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阜政秘〔2010〕80号)
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为了城市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
四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收回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位于颍东区插花镇境内的(详见附图)1074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用于阜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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