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省定原则、分级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2、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4、学校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时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其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5、技工学校、成人高校、民办学校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6、本通知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后,过去有关规定和学校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废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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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查证费
| 每人次不超过10元
| 限学校为了毕业(含肆业)一年后回校查阅档案资料并出具证明的学生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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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料翻译费
| 每人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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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卡补办费
| 20元/卡·证
| 限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证卡的学生。补办校微每枚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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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机、上网服务费
| 包月用户30元/月·户,非包月用户1元/小时
| 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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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业协议书费
| 2元/人·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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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校园电瓶车费
| 1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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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钢琴练习费
| 2元/人·小时
| 限非专业练习钢琴或非教学时间练习钢琴的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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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校园场所使用费
| 双方协商
| 限学校利用非教学时间向学生或社会提供运动场所或教学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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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图书馆复印复录费
| 复印每张0.50元,复录每盘磁带2元
| 限学校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复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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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体检治疗费
| 按省物价局规定
| 限学校医务室或附属医院为学生自愿体检或就诊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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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洗衣服务费
| 不高于当地市场收费水平
| 限设立了公共洗衣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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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停车费
| 按省物价局规定
| 限学校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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