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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省定原则、分级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2、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4、学校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时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其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5、技工学校、成人高校、民办学校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6、本通知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后,过去有关规定和学校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废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说  明

1、档案查证费

每人次不超过10元

限学校为了毕业(含肆业)一年后回校查阅档案资料并出具证明的学生提供服务

2、资料翻译费

每人次50元

 

3、证卡补办费

20元/卡·证

限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证卡的学生。补办校微每枚2元

4、上机、上网服务费

包月用户30元/月·户,非包月用户1元/小时

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取

5、就业协议书费

2元/人·份

 

6、校园电瓶车费

1元/人·次

 

7、钢琴练习费

2元/人·小时

限非专业练习钢琴或非教学时间练习钢琴的专业学生

8、校园场所使用费

双方协商

限学校利用非教学时间向学生或社会提供运动场所或教学实验室

9、图书馆复印复录费

复印每张0.50元,复录每盘磁带2元

限学校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复录服务

10、体检治疗费

按省物价局规定

限学校医务室或附属医院为学生自愿体检或就诊提供服务

11、洗衣服务费

不高于当地市场收费水平

限设立了公共洗衣设备的

12、停车费

按省物价局规定

限学校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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