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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濮政〔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4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省级统筹工作的稳步开展。各县(区)政府是当地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责任主体,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完成每年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政策,严格退休审批制度,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

  二、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省下达的基金收支计划编制市本级及县(区)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执行。

  各县(区)计划内基金收支缺口的80%由市统筹基金支付,20%由县(区)结余基金弥补。无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因未完成征收计划而形成的差额部分及超计划支出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县(区)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市统筹基金。

  三、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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