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中职(或中专,含)以上学校煤矿主体专业毕业并具有井下工作经验,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担任过煤矿矿(井)长、区队长、安检员等职务的,可优先聘用;
(三)用人单位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四)具体招考和聘用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实施。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二)每个煤矿一般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安全监管员持证上岗,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定期实行轮岗交流;
(三)对于被关闭的煤矿,在达到关闭标准后,该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统一调配安置;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定时将监管内容按要求填报县安全监管局,严格执行日报告、周报告、月报告制度,每周、每月定期对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县安全监管局每周将所辖煤矿安全生产评估情况汇总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每月将所辖煤矿安全生产评估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具体报告制度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实施;
(二)加强现场监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要求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拟订需监管计划报县安全监管局备案,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为5天,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情况,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的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所驻基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