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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按照规定处理加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清理、收集、运输单位转给的废弃食用油脂;不得接收、处理未经市、县区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收集加工单位或个人运送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五)对每日进出场站、加工处置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计量,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等数据情况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六)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加工产品,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或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清理、收集、运输、加工、处置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清理、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中沿途丢弃、遗撒废弃食用油脂的;

  (三)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清理、收集、运输、加工、处置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一)至(五)项的。

  第十七条 对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应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食用油脂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验力度。

  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再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环保、建设、卫生、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畜牧食品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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