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宾馆、饭店、食堂、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并送交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收集加工单位共同指定的地点(场所)集中收集处置。

  第八条 产生排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如实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有关情况,并取得回执。申报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二)产生排放者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统一交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收集加工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置,并建立管理台帐,及时登记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不得擅自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三)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标有“废弃食用油脂”字样的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废弃食用油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四)按第七条规定采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处理设施有效地将油水分离。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

  (五)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含废弃食用油脂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自然水体或者擅自倾倒。产生排放的含油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禁止将未经油水分离和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使用。

  使用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单位(个人)应与提供者签订书面协议。

  使用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收集的餐厨垃圾(潲水)采取油水分离措施。

  第十条 废弃食用油脂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清理、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理、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和处置服务许可,下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贮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市、县区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废弃油脂处置网点规划,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的清理、收集、运输、加工和处置,作出城市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清理、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加工者凭《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