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或半成品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或半成品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以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为食品的违法行为。
畜牧食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国土资源、卫生、经委、商务、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有关工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和畜牧食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畜禽生产场所的废弃食用油脂申报回执进行检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产生排放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申报情况抄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和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条 产生排放者负有对其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收集、贮存和主动交由合法资质的收集加工单位进行处理的责任。
对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产品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违法从事清理、收集、运输、加工、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和控告。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者和收集加工者,应当在项目建设开工前按审批权限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交项目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资料。通过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竣工验收,并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七条 原有的产生排放者按审批权限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并应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或者进行集中处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安装与所排放废弃油水数量、规模相配套的油水分离器或隔油设施。
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可同时容纳50人以上就餐的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